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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对县督导”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中有关指标统计评分办法的通知
2009-08-21 10:51:38 星期五     福建省教育厅    手机看新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效性,确保义务教育普及水准,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和计分方法(修订)》(闽教督〔2007〕41号)中“教育事业发展”项目(A6)部分C级指标的统计评分办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乡分别统计评分。评估指标C67原计分方法废止,现修改为:“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农村分别统计,计分方法如下:城市2%、农村3%以下得满分15分;城市2.1%-2.5%,或农村3.1%-3.5%得10分;城市2.6%-3.0%,或农村3.6%-4.0%得5分;城市3.0%,或农村4.0%以上得0分;评分从严,就高不就低。”此项修改从2009年下半年“对县督导”省级评估开始执行。

结合近几年我省教育督导城乡划分习惯,城乡概念统一界定为:“城市”指设区市市区所辖街道,县(含县级市)所辖街道及县(市)政府所在乡镇,其余为“农村”。

2.规范基础教育学龄人口统计口径。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统计指标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基础教育的实际情况,自2009年秋季学期始,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的年龄范围统一界定为小学6-11岁,初中12-14岁;高中阶段学龄人口年龄范围各地可视实际情况按15-17岁或16-18岁计算;学前教育按3-5岁计算。

鉴于学龄人口年龄范围调整,计算按时毕业率的年龄作相应调整:小学为12岁,初中为16岁。“双高普九”验收指标中关于学龄人口的统计范围相应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 房小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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