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
面试可测试考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同时入围四级联考和紧缺职位面试的考生,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职位,并应当在面试3天前主动告知放弃职位所在的招录机关。
面试前,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专业)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五)体检、考察、录用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其中,在笔试阶段需进行外语专业测试的外语翻译职位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规定比例+外语专业测试成绩×规定比例)÷2+面试成绩÷2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的1:2确定体检对象,按1:1确定考察对象。
其他职位均按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考察工作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rs.gov.cn)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发布的2010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
咨询电话:浙江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571-8705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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